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桦,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东升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4856NXU。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任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2单元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周庆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与被告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漳州常山燕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施志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阿彬
书 记 员 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