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3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琯溪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周庆欢,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莹莹、林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470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