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执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琯溪商贸城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周庆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23448682。
法定代表人:陈加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39225.6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639225.6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0192.2元、执行费8792.2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网络资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已向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加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6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发
审判员  蔡媛媛
审判员  杨宝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