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02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琯溪商贸城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097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漳州市芗城区城中村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管网工程I标段。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石亭镇、南坑街道部分路段的污水管线铺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被告开始组织工人施工,原告***作为被告雇请的工人进行施工。原告***完工后,被告应付劳务报酬41955元。2019年年底,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业主单位及劳动部门出面协调,由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代为支付20977元。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欠***人民币41955元,其中50%由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人民币20977元,余款50%人民币20977元。注明:余款50%由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欠款人共同向欠款人***讨回之后足额还给被欠款人”。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097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裁处为盼
被告***未作答辩。
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9年2月21日《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2月28日《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结算单、欠条、漳州市芗城区城中村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收条各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1日,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即***)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摘要):工程名称为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工程地点为漳州市芗城区××镇××村;承包范围为完成本工程污水管线铺装的施工图纸及相应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增加的所有工作内容;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管道基础、管道安装、雨污水口(井)砌筑安装、雨污水篦子(进盖)安装、土方回填、材料运输、成品保护、施工现场清理卫生保洁并达到最终竣工验收条件等;甲方现场代表***。2019年2月28日,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即***)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摘要):工程名称为芗城区农村与城中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工程地点为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凤梧村、桃林村、路头村、浦南村;承包范围为完成本工程污水管线铺装的施工图纸及相应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增加的所有工作内容;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管道基础、管道安装、雨污水口(井)砌筑安装、雨污水篦子(进盖)安装、土方回填、材料运输、成品保护、施工现场清理卫生保洁并达到最终竣工验收条件等;甲方现场代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施工,原告***系被告雇请的工人。202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1955元。原告***收到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劳务工资20977元,并出具一张收条给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0977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漳州市芗城区城中村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摘要):乙方向甲方分包漳州市芗城区城中村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PPP项目--管网工程I标段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20977元,并从起诉日(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20977元及从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