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初字第2207号
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赐福,总红理。
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赖湘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要与被告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