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绍越催字第45号
申请人: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三雄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993067、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