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3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3MA0CHQYB87,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永安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6865M,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3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8.3061万元;本院于2022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峰
审判员  张晓辉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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