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城郊乡拓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57648613Y。
法定代表人:苏韩飞。
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6865M。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
被告:马清辉,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衡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清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稂良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谌庆庆
代理书记员  郑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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