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9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B座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辰民初字第1048、1049号民事调解书、(2020)津0113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28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账户已经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已经委托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了查封,但因疫情原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传统调查;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上述执行过程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