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执恢1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港口开发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94112122。
法定代表人:方晓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020年8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03执157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2021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303执恢154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后本院依法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查封车辆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意见,其表示愿意接受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共计22800元扣除本案的诉讼费1304元、执行费800元后,剩余人民币206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闽B×××××小型面包车、闽B×××××轻型栏板货车各一辆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闽B×××××小型面包车、闽B×××××轻型栏板货车各一辆作价人民币206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94112122)抵偿(2020)闽03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部分债务。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94112122)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剑楠
执行员  陈 禹
执行员  林 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