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7455号
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黄岭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2733XK。
法定代表人:庞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婷,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楼8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3530X。
法定代表人:庄永波。
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1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