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9652号
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黄岭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2733XK。
法定代表人:庞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婷,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楼8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3530X。
法定代表人:庄永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7元,减半收取575.85元,由原告福建华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75.8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柳云凤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