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526号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大厦村大厦二区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773797。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楼8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3530X。
法定代表人:庄永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于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斯斯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