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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72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志坚,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卓玉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琼7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海口如意岛跨海大桥栈桥平台搭设工程余款102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船舶、渔船、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码:XXX)及×××(车辆识别代码:XXX)的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9月2日,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9月6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包括:工程余款10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论,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家盛
审判员高景伟
审判员王媛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谢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