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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7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卓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宵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常青,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宇,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琼7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838973.6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731.5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6604.54元,被执行人负担48127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838973.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4594.8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本院作出的(2020)琼72民初259号、(2021)琼72民初164号两案件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7315526.22元,就该款项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15526.22元;2021年10月1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0元及其他五项约定等。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依法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海事法院(2020)琼7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陈运洪
审判员高景伟
审判员王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符政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