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3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法定代表人:卓玉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19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25504.2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168.88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168.88元,扣缴执行费1168.88元后余0元。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38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