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执3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嫒、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3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强制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资款本金2742350元及利息,及至2020年8月30日止的分红款、利息,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闽0103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系同类执行标的,且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将该案并入本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分别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取得的工程款,并向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院所受理的(2021)琼72执189号执行案件中可收取的执行款项;二、本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强制划拨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168207.45元,该金额扣除本案的执行费32382元及(2021)闽0103执3184号案件执行费32400元,余款103425.4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L××××号汽车,本院遂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冻结了该车辆的所有权,期限二年。
2021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已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短期内尚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可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103执3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美铤
审判员  赵景祥
审判员  林铭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