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执3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法定代表人:卓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天福,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21)闽0103执318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系同类执行标的,且其中一被执行人相同,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103执3183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闽0103执3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美挺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