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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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4民初401号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胡丹峰。
委托代理人冯兰春、张延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金清。
被告福州市金盛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严拱顶。
被告梁婴,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诉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仁公司)、福州市金盛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祥公司)、梁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故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依据《钢支撑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租金与租赁物汇总表、律师函及签收记录等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广仁公司立即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16日欠付的租金、运费、维修费合计人民币2626319.08元;二、被告广仁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67758.12元(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21年1月8日,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此后应以2626319.08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三、被告金盛祥公司、梁婴对被告广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斌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兰春、张延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仁公司、金盛祥公司、梁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6日,原告华铁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广仁公司(乙方,承租方)、被告金盛祥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桥面板和钢管桩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因丙方承建的中建六局福州道庆洲大桥A2标项目需要,向甲方租赁桥面板和钢管桩;租赁期间自乙方提货之日起至租赁物全部归还完毕之日止;押金总计60万元;乙方每月15日之前以电汇方式付清上个月实际发生租金、维修费等相关费用;逾期支付,甲方每日按拖欠款项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租费、运费、维修费、丢赔损坏赔偿金等一切费用,由丙方和乙方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等。
同日,被告梁婴出具《个人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承诺自愿为广仁公司完全履行与华铁公司订立的《桥面板和钢管桩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华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广仁公司多次进行对账,并于2020年7月3日确认广仁公司尚欠原告截止2020年6月16日的租金、运费、维修费等共计2626319.08元。
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广仁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催讨上述合同项下租金、运费、维修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支撑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租金与租赁物汇总表、律师函及签收记录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汇总表、清单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对其具有约束力。在无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被告广仁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及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原告主张降低至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该诉请亦属合理,原告所提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亦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2021年1月8日的违约金为1067758.12元。被告金盛祥公司、梁婴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广仁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租金、运费及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6319.08元。
二、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67758.12元(暂计至2021年1月8日,此后违约金以上列第一项中未付租金、运费及维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市金盛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梁婴对上列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州市金盛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梁婴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金盛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梁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斌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薛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