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法定代表人:卓金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福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2003××××0129,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313××××0377,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00××××0001,在福州农商银行迎宾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010××××4406,在浙江稠州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3560××××5451,在建设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505××××0056的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金额合计4573907元。申请人***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57390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福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2003××××0129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313××××0377,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00××××0001,在福州农商银行迎宾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010××××4406,在浙江稠州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3560××××5451,在建设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505××××0056的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总金额合计457390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