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5执2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林村后坂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553822X。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0128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