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3民初2352号
原告: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林村后坂顶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553822X。
法定代表人:肖金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横排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186170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1元,减半收取计9035.5元,由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