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
西林后坂顶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553822X。
法定代表人:肖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
利科技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67543169。
法定代表人:卢雄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
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西山小区A区1号楼211,公民身份号码
350824198210153816。
原告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福建华能混凝
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华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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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柯文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