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203行初43号
原告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简盛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告已经自行撤销针对第三人作出的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不予核准决定,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