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851号
申请人:***,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河尾新村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2F715。
法定代表人:陈金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41×××09的银行存款1638844.44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41×××09的银行存款1638844.4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该申请费可作为诉讼请求事项一并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