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河尾新村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2F715。
法定代表人:陈金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诉称,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暂计至2022年4月2日利息838844.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辉禹公司与案外人周宁县玛坑乡玛坑村委会签订了《周宁县梧周线(X931)普松岔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辉禹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辉禹公司又将该工程内部分包给***负责建设。辉禹公司因缺乏资金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及案外人福建宇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借款80万元。由于宇航公司借款程序繁琐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由***出借80万元给辉禹公司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合同总价11018309元10%的履约保证金。***为完成辉禹公司工作任务,于2017年4月27日将其自有的301830.90元转入***账户,连同***出借的80万元,合计1101830.90元由***账户汇入辉禹公司指定收款账户。随后,辉禹公司将前述款项转入发包人玛坑村委会账户。本案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出借款系用于辉禹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故***有权请求辉禹公司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辉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辉禹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漳浦县,***的所在地是周宁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及其所列举的证据资料,均与周宁县梧周线(X931)普松岔至公路工程项目存在关联,且其自认的款项系作为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则本案实际上涉及的均是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专属管辖,也应由工程所在地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蕉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亦有权管辖。回到本案,假设***与辉禹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根据上述分析,***的住所地法院以及辉禹公司与***的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因***的户籍地在寿宁,其起诉时提供的两本不动产权证,虽载明登记于其本人名下的房子坐落于宁德市区,但不能直接证明其经常居住于此,故本院无权管辖。至于移送具体的管辖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基础证据《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所借款项系用于缴纳辉禹公司中标履约保证金,无论借款人住所地还是案涉工程所在地均在周宁县,本案由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周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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