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5民初60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大亭北路16-17号玉祥楼一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陈金莲,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如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载松,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梓,福建信实(宁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业,福建信实(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汤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汤载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9.6元,减半收取计97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谊芳
书 记 员 何华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