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安朝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6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杏宅社区对面园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青杠坡镇东风村李家坳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上诉人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30进行审理。上诉人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嘉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