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017号
原告:**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福建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3层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896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滑与被告福建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滑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滑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