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3972号
原告:**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3层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896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滑与被告福建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滑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滑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