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富发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4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苑小区1幢A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富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902680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旖芳,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富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富发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81执4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