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12236号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滨城翡翠园古港路3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0535XG。
法定代表人:卿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军、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计1128.5元,由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