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

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8990号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林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03729H。
法定代表人:杨连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滨城翡翠园古港路3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0535XG。
法定代表人:卿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531元,由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
书记员何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