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549号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苏子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传胜平昌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滨城翡翠园古港路3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0535XG。
法定代表人:卿童。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铭宇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铭宇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628.5元,由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凤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林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