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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城阳镇人民政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217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城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世纪大道3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雄,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131号上实大厦12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双露。
被告:占细顺,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安市城阳镇人民政府、福建九卿建设有限公司、占细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陈明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游艳兰
书 记 员 钟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