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卿童,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131号上实大厦12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双露。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大道75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卿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