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6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金石路**。
经营者:霍利,男,1978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厦庄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飞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8841.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