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厦庄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飞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凯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8841.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