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经商。
委托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向泉州莆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莆永高速永春至永定泉州段A4标工程项目,之后,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将A4标段工程中的白山同隧道出口段分包给闽腾公司(项目负责人***、***)施工,闽腾公司在施工期间先后向申请人购买风带材料,于2013年12月12日经结算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找闽腾公司催讨货款,闽腾公司却以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还有部分工程款未付为由,一拖再拖。2013年12月12日,闽腾公司项目负责人***向申请人出具“委托书”一份,除确认闽腾公司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外,还同意该笔欠款委托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代付给申请人欠款80000元。但事后经申请人找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要求代付闽腾公司的上述欠款时,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又以种种借口拒绝。
为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在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莆永A4项目部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帐户(账号:略)内的款项人民币85000元(包括尚欠申请人货款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莆永A4项目部开户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帐户(账号:略)内的款项人民币8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