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杜长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久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长力,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长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万元,应执行诉讼费4541.5元,执行费395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2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