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5民初1808号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职位。
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久娟,职位。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解除《租赁物品合同书):2、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650.57元、修理费1207.3元;3、要被告运还租赁物议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未退还租赁物价款868.71元《要求返还租赁物详见清单):4、要求被告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年利率24%支付所拖欠租赁费之违约金。期限自2008年9月二1日起至所欠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26日签署《租赁物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筑施工提供所需的钢管、确扣等租赁物,合同还对租金的计算、租赁物的损坏、丢失赔偿、争议解决的管辖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8月3日至2005年8月21日交付了被告合同约定的各类租赁物,所交付租赁物详见提货单18张,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5月5日退还原告部分租赁物,见退还单44张;被告尚有价值86668.71元租赁物仍在租赁使用之中(详见清单)。截至到2019年10月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745218.10元、修理费122174.13元;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至2010
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0,3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凯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