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339号
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久娟,职务经理。
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6030869XX。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