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1民初2703号
申请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郑久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英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崔海斌,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市英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85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山市英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