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14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子文,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路**新华西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魏宝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鑫爽,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枣林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666222684。
负责人:郑久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7元减半收取5983.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