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14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子文,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路**新华西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魏宝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鑫爽,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枣林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666222684。

负责人:郑久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王志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7元减半收取5983.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敖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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