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4543号
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