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化市建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69523.5元,执行费6942.85元。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以及其它资产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04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兆军
审判员钱海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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