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2182号
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099790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幢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06948Q。
法定代表人:*赐祺,总经理。
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