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81民特36号
申请人: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1116162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2020年9月30日,本院收到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申请人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5月27日达成的青拓劳争调字[2020]第18号《青拓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有效。申请人称,2018年5月27日,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经青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青拓劳争调字[2020]第18号《青拓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双方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时间已超过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