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011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德樑。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贵。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晗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柯水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