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544号

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楼五层5002室。

负责人: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毛永泉,董事长。

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凌霄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