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544号
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楼五层5002室。
负责人: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毛永泉,董事长。
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凌霄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