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81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博兴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0号锦绣一方红茶里27幢6D,组织机构代码:555080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博兴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